一、受贿事实,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西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之便,先后五次非法收受王*甲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期间,李**为王*甲承揽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
(二)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西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固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给予的贿赂款40万元、营业房四套(经鉴定价值43.8227万元)。期间,李**为固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事项提供帮助。
(三)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西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非法收受石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期间,李**为石某某承揽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
(四)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西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非法收受马**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3万元。期间,李**为马**承揽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2013年的3、4月份,被告人李**退给马**3万元。
(五)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西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之便,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安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和价值1万元的银元。期间,李**为安某某承揽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
(六)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西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之便,先后五次非法收受某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责人王*乙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5万。期间,李**为某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招标代理业务提供帮助。
(七)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西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之便,先后四次非法收受宋某甲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期间,李**为宋某甲承揽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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