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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曹*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甲、杜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宁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7-10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9日零时40分许,上诉人曹*、被害人蒋*乙及蔡**、施**、胡**、刘**、高某某酒后回到银川市兴庆区鹏兴自动变速箱4s店员工宿舍。因曹*让蒋*丙脚,二人发生争执并相约到4s店门口打架。相互撕打中,曹*将蒋*乙打倒在地,蒋*乙坐起身后,曹*又冲过去朝蒋*乙头面部猛踢一脚,致蒋*乙仰面倒地,头部磕在水泥地上。后曹*及其室友发现蒋*乙面部异常,曹*开车将蒋*乙送至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蒋*乙系面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重度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曹*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经侦查人员传唤后到案,在传唤过程中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二审期间,曹**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蒋**、杜某某经济损失26万元(含一审判决的民事赔偿款33435.4元),蒋**、杜某某表示对曹**行为予以谅解,并...(本文书还有348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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