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吴**及原审被告吴**、吴**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6)桂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吴**委托代理人陈**、原审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罗**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并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赡养费25258.33元。2、请求一审法院依法撤销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并改判上诉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每月承担被上诉人三分之一的赡养费。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关于2008年l2月到2016年3月的赡养费问题。1、在1990年分家时,已经明确了由上诉人赡养母亲梁美玉,一审被告吴*2赡养被上诉...(本文书还有4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