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诉被告依娜、被告呼和浩特市旭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宸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被告依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马**,被告旭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2、判令被告依娜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3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750元;3、判令被告旭宸公司退还居间服务费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份,原告经被告呼和浩特市旭宸公司介绍,与被告依娜达成购买其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区住宅的意向,双方于2016年10月14日就买卖上述房产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被告三方并于当日签订了《...(本文书还有2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