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正春泽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正春泽公司)与被告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宁夏正春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蒋*,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正春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宁夏正春泽公司与被告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经永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永劳人仲字(2017)第33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仲裁裁决书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2016年7月5日,原告与案外人张**签订了《劳务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宁夏宁夏正春泽公司将××县粮库院内的一套榨油设备的拆卸、搬迁、调试、安装工作承包给案外人张...(本文书还有2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