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周*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宋**称:宋**与周*早在2012年8月22日已签订《债务冲抵协议》。周*在购买长沙市岳麓区清水路**号麓南商业广场3002、3003号房屋时,向宋**借款2503.02124万元,周*将3002、3003号房屋租赁权交由宋**全权负责,所收租金由宋**所有,用以冲抵借款,期限48年(从2012年9月1日至2060年8月31日)。
2012年9月1日,宋**与中南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租赁合同》,约定3002、**房屋的对外租赁事项由中南公司代为办理,由中南公司与实际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宋**对租金享有收益权。2016年11月15日,贵院作出(2016...(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