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天成开元平谷市场中心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以下简称平谷个私协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简易售货亭建于1999年3月,并经相关领导的批准,建成后的售货亭亦属于金海副食商城的财产,属于张**与平谷个私协会共有,根据市工商局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金海副食商城的财产不在移交范围之内,也必然包括售货亭在内。同时该情况说明也明确了平谷个私协会对投资的金海副...(本文书还有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