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李**、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67676元(其中医疗费42415元、护理费2693元、伙食费2200元、营养费660元、残疾赔偿金1320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7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7日16时30分,被告李**驾驶桂c×××××电动自行车(该车所有权人是被告沈**),沿穿山路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路与自由路交叉南口,电动自行车前轮与按照交通信号灯绿灯沿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郑**相碰,造成郑*...(本文书还有3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