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重庆大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大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09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某号房屋,并对房款交付、办理产权证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要求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2011年7月2日,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但直至2013年5月17日才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8459元,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
被告大川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本文书还有1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