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兵表示愿意赔偿合理部分,但目前无力赔偿。
又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共花去医疗费183,875元(含救护车费)、住院护工费1,860元、医疗器具费395元,并应给予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另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兵亲属已代为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出示的医院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出院小结、医疗费单据及相关的收据、发票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予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兵具...(本文书还有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