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沈阳市房产局、第三人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陈**,被告沈阳市房产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被告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沈阳市房产局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xx号房屋(建筑面积306.85平方米)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沈阳市房产局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房产所有权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8日,原告与第三人贾**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第三人将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号门房屋转让给原告,用于折抵其在新大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协议签订后,第三人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但原告在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时,发现涉案房屋在2003年3月8日已经登记在被告名下,故诉至法院。
被告沈阳市房产局辩称,第一,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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