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与被上诉人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玉林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7)桂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谢**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玉林市玉州区(2017)桂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1、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判令被上诉人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上诉人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确认被上诉人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2月30日无故终止与上诉人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上诉人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2015年12月31日起恢复上诉人在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的岗位;3、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玉林市个体劳动者协会不存在劳动关系,并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玉林市个体劳动者协会于2015年12月30...(本文书还有3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