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滁州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人保滁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诉称:2015年7月30日,李*为其皖m×××××/皖m×××××号半挂牵引车在人保滁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上货物险等险种。2016年1月12日,张诚驾驶苏c×××××/苏c×××××车在京台高速与李*驾驶的皖m×××××/皖m×××××号碰撞,导致两车及皖m×××××/皖m×××××号车上货物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诚负主要责任,李*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李*损失总计318950元,苏c×××××/苏c×××××车及其车辆承包公司依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按事故责任向李*...(本文书还有2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