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下简称东城分局)不予伤情鉴定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作(2017)京01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杨**向一审法院诉称:2016年8月8日,杨**在北京市公安局信访办正常信访,被保安打伤,致杨**身体多处受伤。同年10月20日,其报警。次日,前门派出所民警带其去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情鉴定。法医告知因8月8日、8月9日没有来,不能做鉴定。东城分局给杨**出具了受案回执。杨**多次提出要求东城分局民警再带其做伤情鉴定,或者换其他鉴定机构,东城分局答复只认上述一家机构。现杨**伤情得不到鉴定,系东城分局不作为所致,导致杨**刑事自诉程序无法进行。请求判决确认东城分局不作为,责令其为杨**做伤情鉴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文书还有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