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安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市公交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安阳市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6049.3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4日10时40分许,在安阳市人民大道石油公司路段,原告乘坐被告安阳市公交公司48路公交车(豫e×××××)时,由于公交车司机张晓军急刹车,导致原告在车内跌倒受伤。当时行驶在公交车前的轿车司机王振洋将原告送到安阳黄塔骨科医院检查治疗,后原告到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保护,原告为维护自己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安阳市公交公司辩称,1、原告...(本文书还有2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