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沃得精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伟展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6日作出的(2015)丹商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判决:一、沧州伟展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给付沃得精机销售有限公司价款1364055.4元,并承担自2015年6月9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尹**对沧州伟展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170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67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因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381731元,本院立案号为(2016)苏1181执****号。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执行费16217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0月...(本文书还有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