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以下简称政法频道)因与被上诉人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9月7日起,何*到政法频道处工作,岗位为保安。双方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临时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7个月,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每月基本工资由底薪加岗位工资组成,底薪600元/月、岗位工资500元/月;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3年6月27日,政法频道以与何*因福利待遇问题产生分歧,协商不成为由向何*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2013年7月1日,政法频道解除与何*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双方就经济补偿方面产生纠...(本文书还有2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