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以下简称政法频道)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3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10月1日起,张**到政法频道处工作,岗位为保安。双方于2011年6月1日签订《临时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从2011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每月基本工资由底薪和岗位工资组成,底薪800元/月,岗位工资500元/月;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2013年6月27日,政法频道以与张**因福利待遇问题产生分歧,协商不成为由向张**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2013年7月1日,政法频道解除与张**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双方就经济补偿方面产生纠纷,张**遂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政法频道支付经...(本文书还有2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