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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粤0823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7-11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0时5分,被告人秦*德驾驶桂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207线由遂溪县往雷州市方向行驶,行至遂溪县国道207线3547km+740m路段(城月镇太平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骆某1驾驶并搭载被害人骆某2、骆某3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被害人骆某1、骆某2、骆某3受伤,被害人骆某1、骆某2经送城月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0时31分死亡,被害人骆某3经送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2016年10月29日14时20分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遂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和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认定被告人秦*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骆某1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骆某2、骆某3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秦*德亲属代其与被害人骆某1、骆某2、骆某3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给被害人骆某1、骆某2、骆某3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共19.1万元,并取得了三被害人亲属的谅...(本文书还有84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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