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讷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讷河市信访办公室来访人员登记表复印件、讷南镇法律服务所调解意见书、讷河市司法局关于侯玉花上访情况的答复意见、侯玉花收条复印件、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讷河市公安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人张某、李*、佘*、金*、丁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本文书还有44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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