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1诉被告安徽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滁州现代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1的法定代理人赵*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王**,被告安徽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滁州现代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滁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参加了2017年10月17日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1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7366.78元(医疗费36754.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7320元、营养费2700元、伤残赔偿金58312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1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2日18时40分许,原告赵*1驾驶无号牌雅迪牌电动车沿长江路由西向东行至与滁州大道平交口西南侧,电动车掉入没有盖子的窨井,造成赵*...(本文书还有3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