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周**。
原审被告付**。
上诉人姜**因与被上诉人赵**、原审被告周**、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3)杭余良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11月15日,周**、姜**向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东塘河村五组的村民租赁了东塘河村汤家坝沙场码头作买卖红砖等经营使用。2010年12月14日,赵**在该沙场码头船东蔡万玉的船上欲将红砖从船上挑至岸上时不慎从跳板上摔下受伤。事发当日赵**被送至浙江省新华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1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左内踝及距骨骨折、左踝及距骨完全性脱位、左踝皮肤剥脱伤。2011年3月16日为拆除外固定支架,赵**第二次住院治疗,出院时间2011年3月21日,出院诊断:左侧踝关节脱位。经周**、姜**申请,2013年3月22日,杭州明...(本文书还有3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