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马****房**、刘**、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房**、刘**、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5年,四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水泥砖用于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2015年12月12日,经原告与四被告结算,四被告从原告处所购买的水泥砖共核款人民币56734元。为此,由四被告共同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2016年2月3日,被告房**给付水泥砖款20000元;2017年5月21日**房**又给付原告水泥砖款9000元,被告马**、刘**、刘**从未给付过原告水泥砖款。对于尚欠原告的水泥砖款27734元,原告多次找四被告索*,但四被告至今未给付。要求四被告给付原告水泥砖款...(本文书还有1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