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陈**,女,1961年4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
上诉人刘**因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要求撤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7)京0115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刘**一审诉称,其因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将陈**变更为北京市福广工用器材设备制造厂(以下简称福广厂)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举报要求撤销该变更登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作出答复,未予撤销该登记,刘**于2016年9月5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201...(本文书还有1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