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科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银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银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南街银川宾馆的房产。2017年9月11日经双方对账,法院已执行到位1448.723万元,仍欠本息991.03万元,并对未执行到位的款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本文书还有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