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徐**借款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的(2012)京中信执字0000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82910416.66元(利息计算至申请执行之日),承担公证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476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50786元(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已垫付),共计83537202.66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对宁夏玉成置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销售部、财务室等采取了搜查措施,对宁夏玉成置业...(本文书还有1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