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克苏江南宏达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一份,原告向被告销售污水处理设备一批,标的款项为2060000元,其中包括设备款1900000元,设计费50000元,调试费30000元,运费80000元;原告负责提供工艺及土建图纸,运费由原告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30%的预定金,主体设备制造完毕,被告到原告处验货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的40%,所有设备安装调试结束达到设计标准后支付总价的25%,余款5%为质量保证金,一年期满后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本文书还有1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