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诉被告丁**、中共新乡县委老干部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决定受理,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后*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6年12月16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被告丁**、被告中共新乡县委老干部局之委托代理人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9月14日11时30分,被告丁**驾驶豫g×××××号北京现代轿车,沿冀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阳光购物广场门口处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撞到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洪都牌电动车尾部,造成田**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新乡公安交警大队认定,丁**负事故主要责任,田**负次要责任。豫g×××××号北京现代轿...(本文书还有2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