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12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2月16日,上诉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的委托代理人陈*、王*,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朱**、黄**,原审第三人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2月11日授权公告的200730320066.x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汽车轮胎”,其申请日为2007年10月22日,专利权人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
针对涉案专利,三角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200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0630156317.0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打印件;
证据2:专利号为200530123358.5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打印件;
证据3:专利号为200430086586.5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打印件;
证据4:专利号为jpd2003-12969的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打印件;
证据5:专利号为jpd2004-25225的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打印件;
证据6:专利号为01337491.5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打印件;
证据7:专利号为jpd2001-18461的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打印件;
证据8:专利号为u*******的美国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打印件及其译文;
证据9:专利号为kr30-2003-0031226的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及其译文;证据10:三角公司声称的韩*轮胎公司2005年11月21...(本文书还有8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