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与被告北京金色红妆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红妆公司)、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金色红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原告与金色红妆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押金10万元;判令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多收取的房屋租金266666元;判令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房屋租金1061817元;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违约金416727元;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损失58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8日,原告因加盟某品牌服装销售事业,与金色红妆公司签订协议,承租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号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按照合同约定,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4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220平方米,年租金为160万元。金色红妆公司指定收款人为孙**,原告支付了2014年度租金。2015年6月,原告经测量发现所...(本文书还有4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