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王**、乔**、闫**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朱**因王**和乔**借款未还,于2016年8月份向讷河市法院起诉,并对二人共有的讷河市阳光水岸**栋**单元**室房屋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4月7日,讷河市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闫**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提交了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朱**方得知220号判决阻却保全房屋的拍卖。闫**与王**、乔**是民间借贷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只是民间...(本文书还有3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