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本院已予准许。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2017年4月27日,郑**驾驶豫a×××××小型轿车在新郑*中华北路与万邓公路交叉口处与赵*根驾驶的豫a×××××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受损。新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郑**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赵*根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豫a×××××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责险。原、被告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吴*诉至法院...(本文书还有1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