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与被告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5日,杜**申请追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南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秀洲支公司)为本案的被告。2017年7月11日,季**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的起诉。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寿南湖支公司、人保秀洲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7283.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7日7时50分,杜**驾驶浙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小区内道路由西向东倒车时撞上行人季**,致使季**受伤。事故发生后,季**被送至淮南朝阳医院、淮南新康医院进行治疗,季**因此事故造成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等。该起事故经淮南市交通警察田家庵一大队认定,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季**无责任。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均未能给予应有的看望和赔偿,季**已达75岁高龄,事故不仅给其身体造成损伤,精神上也遭受打击,杜**作为该起事故...(本文书还有5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