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通过杨*向被告转账交付了上述借款。2013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说明》,对上述借款予以确认。至期,被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原告催讨不成,遂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承诺说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转账凭证、邮政快递单、邮政查询记录、电话录音记录、《情况说明》、原告与杨*的身份关系材料、杨*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并自2013年10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本文书还有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