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执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尉笑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在日照海岚船舶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内,容留祝某等人吸食毒品;2、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在日照市东港区正阳路世家宾馆**房间内,容留祝某吸食毒品;3、2015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陈*在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海之居宾馆**房间内,容留祝某吸食毒品;
4、2016年8月1日,被告人陈*在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路祥天宾馆**房间内,容留祝某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中均没有吸毒、第二起中系秦*东开房、第三起...(本文书还有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