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广西大裕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裕市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原告杨*的申请追加广西天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诺物业”)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李**、梁**,被告大裕市场及第三人天诺物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长兴海鲜农贸市场商*租赁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租金164220元;3、被告赔偿损失16422元(按合同第七条第1款计付);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长兴海鲜农贸市场商*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于2016年4月1日前,将位于广西南宁兴宁区望州路**号中国东盟(国*)汽配批发交易中心所属的”长兴海鲜农贸市场”项目的商*交给原告使用,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向被告一次性付清13年的总租金164220元,由被告委托天诺物业对商*进行统一管理。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支付了商*租金,但被告至今...(本文书还有4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