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广西大裕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裕市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李**、韦**,被告大裕市场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中国东盟(国*)天泽汽车文化广场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费912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170元(资金占用费以912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2日,原告陈**与被告广西大裕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中国东盟(国*)天泽汽车文化广场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转让中国东盟(国*)天泽汽车文化广场**层e368e号商铺的经营收益权,收益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共计12年,转让费总额为95000元(后双方口头约定将转让价格变更为91200元)。合同约定的款项,原告在2016年10月9日...(本文书还有4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