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平安运输公司口头辩称:我公司作为客运经营者在被告永安财险陕西国内业务部投保了每人金额为3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据此应先有永安财险陕西国内业务部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我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案中,我公司为原告垫支8920.11元医疗费。原告相关赔偿标准应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河南的赔偿标准计算,而不应适用其经常居住地福建的赔偿标准计算。原告请求的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等依据不足。
被告永安财险陕西国内业务部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2日4时10分,李*安驾驶平安运输公司的陕a******大型卧铺客车,沿花黄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西峡县寨根乡捷道沟村捷道沟桥时,因雨雪天路滑,在急弯道路段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车辆侧...(本文书还有1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