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蔡**上诉请求:l.依法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902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邱**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签约点在被告家的**楼,被告蔡**在签约现场。”进而推断”...被告在现场参与了宅基地的买卖,其家庭成员收取了合同价款。”以此说明上诉人知晓、同意转让涉案宅基地,”契约”有效,完全是对案件事实的错误认识。1.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系上诉人合法所有。1993年8月10日,澄迈县国土局向上诉人颁发了金江国用(1993)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目前,涉案宅基地仍登记在上诉人名下,上诉人从未将涉案宅基地转让给被上诉人,也未授权任何人将涉案宅基地转让。2.本案诉讼前,上诉人从未见过被上诉人提交的宅基地买卖”契约”,在该”契约”上没有上诉人的亲笔签名。所盖标有”蔡**”字样的私章并非上诉人所刻所有,私章上的手模也绝非上诉人所摁,所谓宅基地买卖”契约”对上诉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原审判决查明,”契约”上的全部手写内容都是”执笔”蔡敷河书写的,就连”买卖双方”的名字都是蔡敷河书写的。上诉人作为有一定文化的成年人,倘若当时在场,知晓交易情况,必定亲自签名并加摁手模,这才符合交易习惯。不能仅凭借”中人”蔡*(敷)之、”执笔”蔡敷河的一面之词,而无视上诉人没有签名、摁手模的事实,就推断出上诉人当时在场知晓交易内容,如此毫无根据的推断是错误的,无法让人信服。同时,涉案宅基地属于上诉人与妻子的共同财产,上诉人妻子与上诉人一样...(本文书还有7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