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广西大裕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裕市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杨*的申请追加广西天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诺物业”)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李**、梁**,被告大裕市场和第三人天诺物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中国东盟(国*)汽配城电商产业园项目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费42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月收益金2625元(从2016年6月1日计至合同解除之日止);4、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商铺经营收益权收益金的违约金1377.6元(计算方式:按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计算,从2016年6月1日计至被告返还完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费之日止);5、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3443.76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6年6月1日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6、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中国东盟(国*)汽配电商产业园项目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本文书还有4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