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徐仁钊驾驶赣h×××××号大型普通客车经沪昆高速公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沪昆高速公路**号km+356m处(北线,江西省上饶县境内)时,车辆撞上由廖某1驾驶的浙d×××××号小型轿车后,又撞上道路右侧护栏及隔音墙,造成赣h×××××号大型普通客车售票员余某1死亡,乘车人谢*、林某1等25人受伤,两车及高速公路设施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徐仁钊在事故现场向现场勘查民警投案。经鹰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余某1符合外伤导致躯干和肢体毁损而死亡。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林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五支队第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徐仁钊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雨天未降低车辆的行驶速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经查明,赣h×××××号大型普通客车实际车主为周*,挂靠在乐平长运客运有限公司,并以乐平长运客运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14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