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蓝姆焊接公司、蓝姆设备公司、广州蓝姆公司均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垫资款本金2,098,713.33元;二、被告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至垫资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垫资款利息(按《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三、被告蓝姆汽车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告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蓝姆汽车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蓝姆...(本文书还有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