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2017)内253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孙**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17万元,后期看病康复费10万元。
被上诉人张**答辩称: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原告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按30%的过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166.01元,其中残疾赔偿金16332.40元(8596元×19年×0.4×0.25),护理费87554.30元(101元×19年×365天×0.5×0.25);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2012年6月12...(本文书还有1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