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为广西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24日,原告以信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以信达公司名义与广西田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丰公司)签订《田丰商厦工程合作协议》一份,并根据协议预付给田丰公司履约保证金250万元。后田丰公司并未将工程发包给原告,而是发包给被告承包,并由被告负责蒋*达公司预付的合同保证金退回给信达公司。2015年5月25日,被告根据田丰公司委托代转了100万元给信达公司。转入后,被告以承包田丰大厦工...(本文书还有1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