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文**、徐**、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徐**、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时起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三被告系朋友关系。三被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已经归还370000元,余款23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文**、徐**、徐**未作辩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本文书还有1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