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被告金帝二建公司辩称,因反诉原告未全额支付反诉被告工程款,所以反诉被告未开具相应的工程款建安发票,同时未向*诉原告移交工程档案,也因为反诉原告未支付工程款,反诉被告认为未开具工程款发票及未移交工程档案系反诉被告行使合同抗辩权的行为。对于反诉原告提出的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诉求,反诉被告认为该诉求无事实依据,因为在双方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第五条第三款明确约定了由于不可抗力、大风、雨天、停水或停电或因甲方原因引起的无法正常施工情况,工期相应顺延。同时该补充协议第15条第一款也对工期相应顺延的事由进行明确约定,之所以工期延后近2周*间,是因为反诉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对地基工程提出了施工方面变更,综上,反诉被告认为,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本文书还有18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