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蔡**、蔡**与被告张*、谢**、谢**、谢**、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玉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蔡**及其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被告张*、谢**及其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寿财保玉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蔡**、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所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651632.66元给原告,其中被告人寿财保玉林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先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损失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7日12时50分,被告张*驾驶桂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k×××××重型自卸半挂车(载货质量107.24吨,核载质量31.6吨)在...(本文书还有3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