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04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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