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方**因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伽师县人民法院(2004)伽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伽师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方**在原喀什地区新鑫矿业公司打工,至2000年5月23日,该公司共欠方**劳务报酬11423元,并为方**出具内容为:“喀什新鑫矿业公司截止2000年5月31日止欠方**工资11423元,从2000年1月25日起,每月支付2000元,到2000年10月31日止付清”的欠条一张。2000年5月,冯*购买了该公司资产并将该公司改制更名为喀什地区某某公司,2000年5月23日,王*接收原公司财务时,在原公司给方**出具的欠条上予以签名认可。2002年在对原喀什地区新鑫矿业公司1998...(本文书还有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