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海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盛公司)与被告无锡平凡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汤勇虎在审判员刘*的指导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平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盛公司诉称:2017年7月,海盛公司向平凡公司采购304不锈钢圆棒一批,价格为112047.3元,其按约支付货款,但平凡公司未发货。海盛公司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解除,现请求法院判令:1、平凡公司立即退还货款112047.3元;2、诉前财产保全费用1120元由平凡公司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平凡公司承担。
被告平凡公司辩称:双方存在304不锈钢圆棒的买卖合同关系,平凡公司收到货款后确实未发货,认可买卖合同解除,也同意返还货款,但应当扣除之前已经返还的32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用1120元不应当由平凡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海盛公司向平凡公司采购304不...(本文书还有915字未显示)